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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阅读:4208次 更新时间:2020-03-11

    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各方高度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近年来就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明确要求破除“信息孤岛”,大力推进数据共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部门加大了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完善的力度,在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提升监管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相继建成,中央62个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体系,累计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超过1300个,提供数据查询核验服务超8.3亿条次,支撑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交换量达697亿条,初步实现“网络通”“数据通”。国家人口基础库、法人单位信息库、社会信用库等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等数据实现统一关联汇聚,为跨部门协同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为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实施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5号令),对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效力层级。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办法》,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

  问:从适应技术快速演进对政务信息化建设影响出发,《办法》在优化审批流程和促进集约建设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核心是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创新。

  一是在建设节奏上,要快速迭代。为满足政府部门快速增长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办法》在严控新建系统数量和规模基础上,从制度层面简化了项目报批建设的相关程序,促进各部门聚焦紧迫需求开展建设,在满足当前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应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发展。比如,《办法》规定,对于已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是在建设形态上,要整体推进。深入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提升政府一体化服务、监管和决策能力,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基础。《办法》通过引入“框架方案”概念,为强化跨部门共建共享、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提供了有力抓手,将有效推动跨部门业务流、数据流的整合再造,加快实现“大平台、大系统、大数据”的发展格局。

  三是在建设理念上,要集约创新。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演进,为政府部门积极探索运用云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水平等提供了支撑。为此,《办法》明确,政府部门应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也鼓励项目建设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问:《办法》在统筹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作了明确部署。《办法》立足于构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从规划和审批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可概括为“五个统一”的要求。

  一是统一工程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规划进行衔接。

二是统一标准规范。对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定义范围、申报审批、共建共享、安全管理等提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三是统一备案管理。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形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全口径统一备案。

四是统一审计监督。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五是统一评价体系。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问:《办法》在推动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效能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为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效能,《办法》在明确“五个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集约共享。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报告报批阶段,均要对共建共享情况进行说明。比如,为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

  二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原则上只对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审核;对于存在未按要求共享、未纳入系统目录等情况的系统,不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简化优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后续监督检查、审计、后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要求。

  四是强化央地衔接。中央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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